變換提存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05年度,173號
KSDV,105,聲,173,201606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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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聲字第173號
聲 請 人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恳德
訴訟代理人 江霈珊
兼送達代收

相 對 人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盧國烽
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7日所為之
裁定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「一0六年度存字第二一二五號提存事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一0四年度存字第二一二五號提存事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
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嘉惠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葉彥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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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