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
聲 請 人 鄭淑媛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人鄭淑媛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伊無力清償債務,曾向法院聲請前置調 解但不成立,爰聲請准予清算等語。
二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(下稱本條例)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 務。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前,得向法院聲請清算。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 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。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 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必要時 得選任律師、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 人或管理人。本條例第3 條、第80條前段、第83條第1 項、 第16條第1 項亦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(本案卷第3 頁)、債權人清冊(本案卷第155 頁至第 157 頁)、戶籍謄本(本案卷第11頁)、財政部高雄國稅 局102 年至103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(本案卷第8 頁至第10頁)、服務證明書(本 案卷第85頁)、薪資給與明細表(本案卷第47頁至第49頁 )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(本案卷第121 頁)、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【104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 596 號卷(下稱調卷)第22頁至第23頁】等在卷可參。 ㈡次查,聲請人於102 年至103 年度所得為943,783 元、82 2,422 元,平均每月78,649元、68,535元(四捨五入), 名下有1 房1 地,價值1,309,000 元;又聲請人目前在正 修科技大學擔任助教,據其105 年1 月至3 月薪資給與明 細表,扣除公保、健保費,平均每月薪資皆為55,635元, 有104 年度年終獎金76,298元,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、財產歸屬清單、薪資給與明細表、服務證 明書、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等在卷可證(本案卷第8 頁至第 10頁、第47頁至第49頁、第85頁、第110 頁)。在別無其 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,以其每月平均收
入61,993元【計算式:55,635+76,298÷12=61,993】核 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,堪認妥適。
㈢就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,因聲請人目前已負債,自應 撙節開銷以清償債務,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主管機關所公 告最低生活費用為限。又最低生活費用,係照當地最近1 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%,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,其原即包括 利息支出、食品、衣著、房租及水費、電費、醫療保健、 交通、娛樂、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。再審酌105 年度高雄 市最低生活費用12,485元,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當以12,4 85元為計算基準。
㈣承上,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61,993元,扣除必要支出尚餘 49,508元【計算式:61,993-12,485=49,508;又聲請人 於104 年度有領取三節獎金各1,500 元(本案卷第86頁) ,倘若於105 年度亦有繼續領取,可斟酌計入其平均每月 收入中】。而聲請人目前債務合計為7,703,512 元(調卷 第100 頁、第108 頁、本案第52頁至第59頁、第75頁至第 80頁,包括:國泰世華商業銀行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、台 北富邦商業銀行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、花旗商業銀行、渣 打國際商業銀行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、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、大眾商業銀行、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合計3, 810,921 元、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、聖文森商 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合計401,939 元、民間債權人劉月真531,000 元、廖順寬531,000 元、 莊惠群1,382,000 元、柯約瑟1,046,652 元),扣除財產 ,以聲請人每月所餘49,508元逐年清償,至少須約11年【 計算式:(7,703,512 -1,309,000 )÷49,508÷12=11 ,四捨五入】始能清償完畢,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。此 外,又查無聲請人有本條例第6 條第3 項、第8 條或第82 條第2 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,是聲請人聲請本 件清算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 清算程序。
四、依本條例第83條第1 項、第16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
民事庭 法 官 譚德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梁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