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更捐助章程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法字,105年度,24號
KSDV,105,法,24,20160617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法字第24號
聲 請 人 巫謝秀珠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鄭子太極拳發展基金會之捐助章程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財團法人鄭子太極拳發展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「修正後條文」欄第六條所示。
其餘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鄭子太極拳發展基金會( 下稱系爭財團法人)之董事長,系爭財團法人於民國87年9 月7日報經行政院體育署核備設立,並經本院於87年9月18日 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,為因應業務需要,考量董事續 任意願、配合現況,系爭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 105年1月24日召開第6屆第7次董事會,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 ,為此聲請裁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。
二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;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為必要之處分;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得 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 變更其組織;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 更財團之組織前,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,民法第62條、第 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又財團法人經 設立登記後,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 方法不具備,或為維持財團之目或保存其財產,而必須變更 章程者,應先依民法第62條後段或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 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,財團法人不得自行變更。如不屬 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,則祇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 可,即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(司法院秘書長96年3月28日 秘台廳民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參照)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系爭財團法人之現任董事長,有法人登記證 書、本院102年法登他字第170號法人登記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,應係利害關係人,得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。又 聲請人主張系爭財團法人董事會已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6、 15條,業據其提出105年1月24日第6屆第7次董事會議記錄、 董事會議簽到表、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、修正前後之捐 助章程、主管機關教育部105年4月8日准予核定函文等為證 ,堪信為真,核其決議方法亦符捐助章程之規定。本院審酌



聲請變更之第6條,係董事人數之調整,屬該財團法人之組 織及管理方法之變更,而系爭財團法人第6屆董事會之董事 21人中,有2位已去世僅餘19人,此觀董事會議簽到冊可知 ,聲請人主張董事會考量董事續任意願、配合現況,而須調 整章程所定董事人數,尚屬合理可信,就維持財團之目的而 言確有必要,復經主管機關教育部函准核定,因認此部分變 更章程之聲請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至附表所示章程第15條之變更,僅係增列該章程修正次數及 日期,核其內容,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 情形,揆諸前揭說明,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, 毋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,是此部分之聲請 ,應予駁回。
六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彭帥雄
附表:修正條文對照表
┌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條次 │修正後條文 │原條文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第6條 │本會董事會由董事7人至 │本會董事會由董事21人組│
│ │21人組成。 │成。 │
│ │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│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│
│ │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│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│
│ │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,董│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,董│
│ │事均為無給職。 │事均為無給職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第15條│本章程訂於民國87年2月 │本章程訂於民國87年2月 │
│ │15日,第一次修正於93年│15日,第一次修正於93年│
│ │2月15日,第二次修正於 │2月15日,如有未盡事宜 │
│ │105年1月24日,如有未盡│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│
│ │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│。 │
│ │辦理。 │ │
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