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遺贈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審重訴字,105年度,259號
KSDV,105,審重訴,259,201606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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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審重訴字第259號
原   告 陳怡青
被   告 陳恳雄
      陳玉彬
      陳天富
      陳四全
      洪陳靜玉
      曾陳富金
      陳彩票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陳謝丹桂(民國90年5 月20日歿,生 前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0 巷0 號)生前以代筆遺囑方式 ,遺贈土地及現金予原告,惟陳謝丹桂過世後,其繼承人即 被告拒絕交付該等土地及現金,爰依該遺囑請求被告交付遺 贈物等情,核此屬家事事件,依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、第 3 條第3 項第6 款、第70條第1 款規定,應由臺灣高雄少年 及家事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
書記官 戴金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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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