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決議無效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審訴字,105年度,1112號
KSDV,105,審訴,1112,201606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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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審訴字第1112號
原   告 陳寶珠
      龍根寶
      鄧潭民
被   告 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許卓元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
。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民國105 年3 月27日區分所有權人
大會討論提案第13案中所為「第10屆管理委員選舉及宣布當選名
單」中當選委員周碧惠劉雍秀王世章之當選無效,核此屬財
產權訴訟,又按原告之主張及所提證據,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
利益之客觀價額,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
77之12條規定,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
定之,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 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,000 元後
,應再補繳14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,335元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
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
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金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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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