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審智字,105年度,7號
KSDV,105,審智,7,201606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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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審智字第7號
原   告 寶麗光學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其清
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
被   告 一甲一光學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素鳳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
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不得依兩造於民國103 年12月1 日所簽
署經銷或授權合約書販售及生產整支TR鏡架,及被告因侵害原告
之商標權,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70 萬元。即訴之聲明第
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,062,500 元、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
的金額為170 萬元,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2,762,500 元,是
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,423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7,8
30元,應再補繳10,59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水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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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一甲一光學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寶麗光學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