限期命起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05年度,469號
KSDV,105,司聲,469,201606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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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469號
聲  請  人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盧國烽
相  對  人 梁靜香
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轄法院起訴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 聲請人之金錢請求,前以本院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1348號民 事裁定為執行名義,經本院103 年度司執全字第826 號強制 執行事件(下稱系爭假扣押執行事件)假扣押聲請人財產, 雖相對人前以聲請人為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(本院104 年 度補字第2415號),然旋即撤回起訴,顯見相對人試圖藉假 意起訴以規避本院限期命起訴之通知,為此聲請命限期起訴 等語。
二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,經本 院以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1348號假扣押裁定准予假扣押,並 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執全字第826 號執行事件執行假扣押。 惟相對人前於民國104 年12月7 日向聲請人提起訴訟後,業 於104 年12月21日具狀撤回起訴,此經本院職權調卷查明, 且經本院通知相對人陳報是否已向管轄法院起訴,相對人亦 陳報並無起訴且無意於期限內起訴等語,揆諸上揭規定,聲 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係屬有據,應予准許,爰裁定 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
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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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