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5年度,3664號
KSDV,105,司票,3664,20160628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3664號
聲 請 人 李國珠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柏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500元。
二、相對人劉柏貿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
  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