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082號
債 權 人 黃愫芬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盧碧雲即陳永全之繼承人、陳品亨即陳
永全之繼承人、陳虹君即陳永全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就逾被繼承人陳永全遺產範圍之聲請駁回。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盧碧雲即陳永全之繼承人、陳品亨 即陳永全之繼承人、陳虹君即陳永全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, 惟查於民國98年6 月12日後均為限定繼承,債權人僅得就遺 產範圍內聲請發支付命令,其餘聲請核無不合,另發支付命 令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