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5年度,3127號
KSDV,105,司票,3127,201606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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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3127號
聲 請 人 黃世傑即金大租賃行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耀正黃馨幼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黃耀正黃馨幼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 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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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