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5年度,467號
KSDV,105,司拍,467,201606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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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拍字第467號
聲 請 人 郭美伶
非訟代理人 蘇裕昇
相 對 人 謝志堅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。
二、聲請人主張:相對人謝志堅於民國104年6月14日向聲請人借 用新台幣700萬元,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5年6月14日,約定 利息、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,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,經於民國104年6月16日登記 在案。詎清償期屆至後,相對人未依約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,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 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、借據影本為證。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不動產標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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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土地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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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面 積│ 權利範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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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號│市 │區 │段 │地 號│目│平方公尺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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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高雄│苓雅│苓東 │128 │建│5,056 │10000分之3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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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│高雄│苓雅│苓東 │129 │建│9,562 │10000分之3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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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建物︰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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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建 │ │ 建築式樣 │建 物 面 積(平方公尺)│ │
│ │ │基地坐落 │ 主要建築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材 料 及 │樓 層 面 積│ 附屬建物 │權利範圍 │
│號│ 號 │建物門牌 │ 房屋層數 │合 計│用途及面積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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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1982│苓東段 │鋼筋混凝土造│15層:222.28 │陽台: │全部 │
│ │ │129地號 │24層 │ │30.95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計:222.28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民權一路63號│ │ │雨遮: │ │
│ │ │15樓 │ │ │7.42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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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共有部分:苓東段2122建號***55,267.55平方公尺 │
│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288(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801,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40) │
│ (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453,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40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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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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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