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62號
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雪菁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陳雪菁所有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、
建號708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(謄本應記載「所
有權人」、「抵押權利人」之完整姓名與「債務人及債務額
比例」、「設定義務人」資料)。
二、提出相對人陳雪菁信用卡申請書。
三、相對人陳雪菁及債務人陳林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
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四、相對人高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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