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57號
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星初、賴譽仁、賴秀琴間請求拍賣抵押物
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二、相對人賴星初、賴譽仁、賴秀琴所有之高雄市前鎮區愛群段
1853、1853-1、1853-2、1859-4地號土地及座落其上7003、
7038建號建物之第「一」類最新登記謄本到院供辦。(謄本
之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姓名須完
整記載)。
三、相對人賴星初、賴譽仁、賴秀琴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
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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