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5年度,457號
KSDV,105,司拍,457,201606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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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拍字第457號
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星初賴譽仁賴秀琴間請求拍賣抵押物
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二、相對人賴星初賴譽仁賴秀琴所有之高雄市前鎮區愛群段
  1853、1853-1、1853-2、1859-4地號土地及座落其上7003、
  7038建號建物之第「一」類最新登記謄本到院供辦。(謄本
  之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姓名須完
  整記載)
三、相對人賴星初賴譽仁賴秀琴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
 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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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