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47號
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鳳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案外人張日旭所有之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地號土
地及座落其上10357建號建物之第「一」類最新登記謄本到
院供辦。(謄本之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
權利人姓名須完整記載)。
二、相對人周鳳英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戶籍
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
勿省略)。
三、案外人冠宏特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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