執行清算事件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清字,105年度,6號
KSDV,105,司執消債清,6,20160606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陳利安
法定代理人 洪水金
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代 理 人 盧光照
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
代 理 人 曹窧峸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代 理 人 何新台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陳飛宏
代 理 人 李昇銓
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
代 理 人 陳怡君
債 權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熾源
債 權 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,此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附卷足憑。再查,其名下無財產,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。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表示意見,其均 未為反對終止清算程序之表示,有民國105 年3月9日雄院隆



105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函、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。本院參酌 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,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 條例第108 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,若繼續進行清算 程序,顯無實益,徒增勞費,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