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15號聲 請 人 林松壽(即林錦燦繼承人)上聲請人林松壽( 即林錦燦繼承人) 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孫秀琴之印鑑證明( 需與遺產分配協議書之印鑑章一致) 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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