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9909號
KSDV,105,司促,19909,20160629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9909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債 務 人 紀淑慧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貳佰玖拾捌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參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
 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當
  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,連續二
 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,
 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
  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債務人紀淑慧於民國(下同)87年2月6日向聲請人請領信
   用卡使用,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
  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
  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墊款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 息利率百分之15(日息約萬分之4.1)計算利息,並依帳單
   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
   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
   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
   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
   違約金500元。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
   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。
 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2年6月25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
   幣68,832元整未按期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,依法債務人自
   應負給付責任,並應給付自105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
   利息及違約金(即逾期手續費)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
   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
   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  ㈢另配合銀行法第47-1條增訂第2項規定,利息請求所適用
   年息利率超過百分之15計算部分,原告縮減請求至年息利
   率百分之15計算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