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744號
債 權 人 黃秀女
債 權 人 顏重銘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響亮、林采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本件之實際債權人為何人(依台端聲請狀及狀附借據所
載之債權人應係黃秀女一人,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)。
二、釋明得向債務人林采柔請求「連帶」給付之法令依據及契約
約定條款(依台端聲請狀及狀附借據所載之債務人僅張響亮
一人,而債務人林采柔僅係担保物提供人,僅係物保人,應
非本件之債務人,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)。
三、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,再生利息。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
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,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,
滾入原本,依其規定,民法第207條定有明文。本件請求之
本金僅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,其餘之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
為利息,依法除有書面約定外,不得滾入本金再生利息再請
求利息,台端就上開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之利息部分再請求
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息
,顯與上開規定不符,請釋明其依據。
四、債務人張響亮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林采柔最
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
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