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9526號
KSDV,105,司促,19526,201606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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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9526號
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
債 務 人 金國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零陸拾肆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肆拾壹元,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
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金國興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,代表門號000000
  0000,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,幾經催討仍
  未獲清償,迄今尚有電信費12841元,專案補償款11223元,
  共計新臺幣24064元未作繳納。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
  債務,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依
  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,以維債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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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