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9411號
KSDV,105,司促,19411,201606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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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9411號
債 權 人 國王城堡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馬從龍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嘉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林嘉財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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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