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9395號
KSDV,105,司促,19395,201606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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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9395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沈美佑
債 務 人 張勛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捌拾伍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
  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  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
  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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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