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9279號
KSDV,105,司促,19279,201606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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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9279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債 務 人 韓金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玖佰叁拾捌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韓金女於民國93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
  ,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
  帳交易,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。有關借款
  期限、還款金額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
 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﹝參證物一﹞。詎料債務人自
  民國105年01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共計140,734
  元整﹝參證物二﹞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
  ,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
  益,視為全部到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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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