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160號
債 權 人 皇家世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世煌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杜宜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利息及每逾清償期一日,每日每
千元加計三元違約金之依據(按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
之利息,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,而債務人復有履
行遲延之情形時,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,不得更依
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。又違約金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
性質,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,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
償,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。而違約金,除當事人另
有訂定外,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,民法第250
條第2 項亦有明文)。
二、請釋明債務人自何時起未給付利息。
三、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
。民法第2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清償期為民國
105 年3 月21日,債務人於105 年3 月22日始負遲延責任,
則貴公司請求自105 年3 月21日起算違約金、利息之依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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