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9133號
KSDV,105,司促,19133,201606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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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9133號
債 權 人 吳鑫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念浦康登科技有限公司吳甘棠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(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欄、請
  求標的及原因事實所載金額均不相符)。
二、表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(如非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,
  請釋明其依據)。
三、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(聲請狀原因事實所載債務人吳念浦
  侵占金額與證據34「侵占金額及利息總表」所示挪用金額不
  符。又除侵占部分外,請按各筆債權之發生時間、內容、金
  額分別列載)。
四、釋明請求上開「侵占金額及利息總表」所示利息(即按年息
  百分之15計息)之依據。
五、釋明債務人康登科技有限公司吳甘棠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
  任之依據,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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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康登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登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