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133號
債 權 人 吳鑫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念浦、康登科技有限公司、吳甘棠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(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欄、請
求標的及原因事實所載金額均不相符)。
二、表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(如非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,
請釋明其依據)。
三、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(聲請狀原因事實所載債務人吳念浦
侵占金額與證據34「侵占金額及利息總表」所示挪用金額不
符。又除侵占部分外,請按各筆債權之發生時間、內容、金
額分別列載)。
四、釋明請求上開「侵占金額及利息總表」所示利息(即按年息
百分之15計息)之依據。
五、釋明債務人康登科技有限公司、吳甘棠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
任之依據,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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