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9011號
KSDV,105,司促,19011,201606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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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901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陳國雄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人被繼承人林陳春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
  給付新台幣陸拾肆萬柒仟伍佰玖拾肆元,及其中㈠新台幣玖
  萬伍仟捌佰貳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㈡新台幣伍拾伍萬壹仟
  柒佰柒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
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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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