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8982號
KSDV,105,司促,18982,201606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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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8982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債 務 人 呂綵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伍拾捌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  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月計付違約金,違約
  金收取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呂綵瑤於民國(下同)102年11月1日向聲請人
     借款新臺幣240,000元整,約定期限111期並於民國
     112年2月1日清償完畢,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
     之10.000固定計息,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
     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
     百分之20,按期(月)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
     取期數為9期。
  (二)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5年4月1日(最後一次繳款
     日)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,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11,958
     元未還,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
     ,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     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
     人清償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詎料未獲付款,迭經催
     討無效,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
     任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
     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
     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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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