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957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蘇育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貳佰肆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蘇育司於民國91年4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
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95年7月起
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12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36
6元及費用4062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
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"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,係將每
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
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
日止。",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。緣相對人蘇育司於民
國94年2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sh卡(帳號:000000000
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2
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95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
國95年12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338元及費用750元。
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約定條款有關循環信用款有關遲延
利息之約定"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,係將每筆「得計入
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
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。",
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8957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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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蘇育司 │自民國95年12│至民國104年8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│132650│ │月17日起 │月31日止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4年9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│ │ │月1日起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蘇育司 │自民國95年12│至民國104年8│年息百分之十八│
│ │22078 │ │月16日起 │月31日止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4年9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│ │ │月1日起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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