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765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債 務 人 朱佳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柒仟貳佰參拾捌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朱佳雯於91年03月1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
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
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
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詎
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﹝利﹞息共計547,238元整,
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
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
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
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
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
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105年度司促字第18765號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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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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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朱佳雯 │自起息日民國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│419801│ │97年02月12日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起至民國104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年8月31日止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按年息百分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20計算之利息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,另自民國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104年9月01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起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朱佳雯 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│48466 │ │5月23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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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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