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8765號
KSDV,105,司促,18765,201606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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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8765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債 務 人 朱佳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柒仟貳佰參拾捌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朱佳雯於91年03月1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
  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
  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
  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詎
 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﹝利﹞息共計547,238元整,
 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
 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
  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
  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
  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
  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105年度司促字第18765號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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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朱佳雯  │自起息日民國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 │419801│     │97年02月12日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起至民國104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年8月31日止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按年息百分之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20計算之利息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,另自民國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104年9月01日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朱佳雯  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 │48466 │     │5月23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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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