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753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陳玥妙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零玖拾柒元,及其中
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壹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
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第一
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、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
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、延滯第三個月(含)以上每月收取違
約金新臺幣伍佰元,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個月以上情形
時,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陳玥妙於104年0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
經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
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
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
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迄105年0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6,097元整未為
清償(含手續費2,224元整、消費款61,618元整、已到
期之利息1,755元整及違約金500元整),雖經聲請人
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
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
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61,618元整自
105年0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
利息,另以每月為一期,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:
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,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
400元整,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,違
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,以三期為限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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