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586號債 權 人 白龍興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湯亞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(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,即足以確 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。查聲請狀未具體敘明借貸原因事 實,請明確載明借款時間、內容等)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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