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 告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律師 被 告 丙○○ 被 告 乙○○○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住宜蘭縣宜蘭市○○○路六十二號五樓 楊德海律師 住宜蘭縣宜蘭市○○○路四十五號二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,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~B法 官 姜世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~B法院書記官 廖文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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