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89年度,155號
ILDV,89,訴,155,200010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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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
  原   告 甲○○
 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律師
  被   告 丙○○
  被   告 乙○○○
  右二人共同
 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住宜蘭縣宜蘭市○○○路六十二號五樓
        楊德海律師 住宜蘭縣宜蘭市○○○路四十五號二樓
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,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十   月   九  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~B法   官 姜世明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十   月  十二   日~B法院書記官 廖文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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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