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8392號
KSDV,105,司促,18392,201606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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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8392號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
代 理 人 曾琳祺
債 務 人 邱榮
債 務 人 羅佩鋒
一、債務人邱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玖拾玖萬貳仟伍佰
  貳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
  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  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  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
  人邱榮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,由債務人羅佩鋒
  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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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