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392號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
代 理 人 曾琳祺
債 務 人 邱榮
債 務 人 羅佩鋒
一、債務人邱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玖拾玖萬貳仟伍佰
貳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
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
人邱榮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,由債務人羅佩鋒給
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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