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8386號
KSDV,105,司促,18386,201606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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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8386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債 務 人 吳昆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
 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吳昆興於民國93年06月23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
  ,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
  帳交易,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。有關借款
  期限、還款金額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
 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。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12月
  0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共計75,845元整,經聲請人迭次催
  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
  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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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