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294號
債 權 人 蔡正育
債 務 人 張清慶
債 務 人 王佳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十六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
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