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993號債 權 人 楊雲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建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釋明蔡建夆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 (如委任契約等)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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