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7993號
KSDV,105,司促,17993,201606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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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7993號
債 權 人 楊雲光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建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蔡建夆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  (如委任契約等)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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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