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7986號
KSDV,105,司促,17986,201606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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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7986號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代 理 人 陳麗芳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施惠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確切之違約金金額 ,並應載明新台幣幾元。
二、債務人施惠昇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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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