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986號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代 理 人 陳麗芳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施惠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確切之違約金金額 ,並應載明新台幣幾元。
二、債務人施惠昇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