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738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代 理 人 何新台
債 務 人 李綺華
債 務 人 盧俊志
債 務 人 盧玄蕙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案外人盧義將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連帶
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肆仟肆佰柒拾柒元,及自民國九十
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
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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