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650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債 務 人 蘇忠正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伍佰壹拾陸元,
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柒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
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蘇忠正於民國92年10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100,000
元整﹝參證物一﹞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
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﹝參證物二﹞,詎料債務人
自民國105年04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,目前尚餘183
,516元整﹝參證物三﹞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
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