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569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代 理 人 陳孟岭
債 務 人 吉森貿易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李世洋
人
債 務 人 李世偉
債 務 人 林友婷
債 務 人 李坤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捌拾肆萬捌仟陸佰壹
拾壹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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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│利 息 計│利 率│違 約 金 │
│編│ 債權本金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號│(新台幣) │算 期 間│(年利率)│逾期6 個月以內者│逾期超過6個月以 │
│ │ │ │ │按左列利率10% │上,按左列利率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20%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│600,000元 │自民國105年4月│ 3.5% │自民國105年5月8 │自民國105年11月 │
│ │ │7日起至清償日 │ │日起至民國105年 │8日起至清償日止 │
│ │ │止 │ │11月7日止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│862,153元 │自民國105年4月│ 3.5% │自民國105年5月8 │自民國105年11月 │
│ │ │7日起至清償日 │ │日起至民國105年 │8日起至清償日止 │
│ │ │止 │ │11月7日止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│1,800,000元 │自民國105年4月│ 3.5% │自民國105年5月8 │自民國105年11月 │
│ │ │7日起至清償日 │ │日起至民國105年 │8日起至清償日止 │
│ │ │止 │ │11月7日止 1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│2,586,458元 │自民國105年4月│ 3.5% │自民國105年5月8 │自民國105年11月 │
│ │ │7日起至清償日 │ │日起至民國105年 │8日起至清償日止 │
│ │ │止 │ │11月7日止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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