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7384號
KSDV,105,司促,17384,201606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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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7384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
債 務 人 洪詩怡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仟玖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  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以新台幣貳仟玖佰元
  之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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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