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325號
債 權 人 蕭肅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汪螣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本件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(依台端提出之還款分
期協議書所載,還款期限至民國105年12月止)。
二、債務人汪螣青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