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315號
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
債 務 人 康毅婷
債 務 人 洪紳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柒拾捌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