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7240號
KSDV,105,司促,17240,20160604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724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代 理 人 吳炳松
債 務 人 彭詩婷
債 務 人 張玉海
一、債務人彭詩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肆拾萬柒仟捌佰玖
  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
  年五月十八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六九計算之利息,另
 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三點五六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  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彭詩婷財產
  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,由債務人張玉海給付之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