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236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顏大傑
債 務 人 秝品甡國際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詹姵檥
人
債 務 人 張紘甡
債 務 人 廖春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玖萬貳仟貳佰伍拾伍元
,㈡新台幣參拾陸萬玖仟零貳拾壹元,均及自民國一百零五
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六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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