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224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
代 理 人 華祥任
債 務 人 郭和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萬陸仟貳佰零伍元,及
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貳佰伍拾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;㈡
新台幣伍萬陸仟伍佰肆拾柒元,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參仟壹佰
捌拾捌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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