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088號債 權 人 王聰華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虹強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提出借款之相關證明。二、提出債務人虹強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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