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7088號
KSDV,105,司促,17088,20160616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7088號
債 權 人 王聰華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虹強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借款之相關證明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虹強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
  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6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虹強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強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