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057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代 理 人 陳高章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南玳股份有限公司、謝雅淳、陳景裕、周秉
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
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南玳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4 年12月16日高市府經
商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,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
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( 若未向法院聲請
清算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 會) 另有決議外,應
以全體股東( 董事) 為清算人,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)
。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
事錄。
二、債務人南玳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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