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6970號
KSDV,105,司促,16970,20160603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6970號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代 理 人 陳友仁
債 務 人 鄭鈴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零貳拾柒元,及
  其中⑴新台幣柒萬零捌佰零陸元,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
 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;⑵新台
  幣壹拾萬零捌佰貳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九日起
  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八日止,按月計收新台幣貳仟肆佰
  元之手續費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之逾期延滯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  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