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80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
債 務 人 陳長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■中文金額轉換■
元,及自民國
■中文日期轉換■起至清償日止,
按■片語■(利率)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■中文日期轉換■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