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6780號
KSDV,105,司促,16780,201606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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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80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
債 務 人 陳長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■中文金額轉換■
  元,及自民國
  ■中文日期轉換■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■片語■(利率)計算之利息,
  暨自民國■中文日期轉換■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
  六個月以內
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 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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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