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57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史榮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玖萬零玖佰參拾柒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105 年度司促字第16570號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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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新臺幣 │史榮中 │自民國105年 │按年息15%計算│
│ │88493 │ │5月20日起至 │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清償日止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新臺幣 │史榮中 │自民國105年 │按年息20%計算│
│ │143076 │ │5月20日起至 │之違約金 │
│ │元 │ │清償止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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